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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日期:2024-04-24 10:4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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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24日印发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现根据一年来使用情况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围

《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市政与公用设施类、道路与交通类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循《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降低城市风貌品质、保证公共安全。

(三)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构)筑物,需满足规划控制线要求。

(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卫生防疫、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城市风貌、生态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规范要求。

(五)属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报批相关程序。

(六)列入免于及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工程,不再单独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

二、豁免方式

《清单》分为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三类。

(一)适用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需要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项目方案或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二)适用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但应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三)适用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城乡规划、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同时废止。各县(市)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4.22)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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